南京理工大学章程
序 言
南京理工大学由创建于1953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分建而成,经历了炮兵工程学院、华东工程学院、华东工学院等发展阶段,1993年更名为南京理工大学。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厚德博学”的办学理念,秉持“进德修业,志道鼎新”的校训,弘扬“团结、献身、求是、创新”的校风,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推动社会进步为使命,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理工大学,简称为南理工,英文全称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NJUS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道孝陵卫街200号。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特色发展,不断加强内涵建设,着力提升办学水平和能力,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学校坚持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立足精英教育,培养基础宽厚,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和工程精英,造就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引领发展、具有国际视野的社会中坚。
第七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由,追求真理,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升学校保存知识、传授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
第八条 学校坚持服务社会发展,利用自身人才和科技优势,努力增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九条 学校坚持文化传承创新,发挥大学对社会的精神引领作用,积极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学校可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导学校发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国家政策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的交流与合作;
(六)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学校章程;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学校资产不受侵犯;
(四)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合法权益;
(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直附属机构。各类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与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论证评估;
(三)征求意见;
(四)集体决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师生员工申诉、投诉机构,健全申诉与投诉的处理、反馈以及救济机制,依法依规受理师生员工申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领导下,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党委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是落实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二)审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科研成果评价、学位授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相关学术标准;
(三)评定学校重大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议和对外推荐申报奖励的重大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指导和推动学术交流活动;
(五)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与学术道德规范,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维护学术秩序;
(六)对学校与学术有关的行政决定提出咨询意见;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工作、学术道德与纪律监督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等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及其相关事项的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各类学位申请的审定及其他与学位授予有关事项的咨询、审议和审批等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学位授予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
(二)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和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校务管理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执行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处理涉及教职工福利、劳动权益、妇女保障等重要事项。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院和教职工人数较多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动员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和稳定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四)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的行政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由学生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代为行使职权。
第六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范,管理学院人员;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与服务;
(四)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和学术组织;
(五)负责学院拟引进人才的评议和推荐;
(六)制定学院绩效津贴分配方案;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上述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问题时采取充分协商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可以设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学校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九条 教职员工平等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岗位要求的工作,依法获取相应报酬;
(二)获得因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学习和培训机会;
(三)获得因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按其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于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以及关涉教职员工群体利益等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涉及上述基本权利的事项,按规定的程序和渠道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自觉抵制有损职业声誉的行为;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严谨治学,遵守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节约爱护学校公共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聘用(任)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任用、聘用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对教职员工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保障服务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员工,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教职员工,按照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取得入学资格并注册,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五十五条 学生平等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以及跨学科或跨学院选修课程、开展学术研究,公平获得在境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等交流活动的机会;
(二)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符合学校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国家、社会和学校的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七)按照有关规定可就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提出异议,并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诚信做人,遵守学术规范;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提高综合素质;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倡导学生创新创造,支持和鼓励学生开展课内外科技活动、创新创业、社会调研等实践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团体或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对未达到要求的学生,给予退学、肄业、结业等处理。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各二级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财务运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声誉和拥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实行资源使用核算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络和服务海内外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母校的建设与发展。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届别、行业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由学校、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的理事会,为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建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机制。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企业和科研单位等的联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学校的国际化水平。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标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内圆中包括镌刻有“团结、献身、求是、创新”校风的二道门,建校时间“1953”字样,以及代表军工文化的盾牌、和平文化的橄榄枝、学术殿堂的书卷、放飞梦想的翅膀等形象;内圆与外圆之间,上方为规定字体的“南京理工大学”校名,下方为规定字体的“南京理工大学”英文大写。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或圆形证章,教职员工为紫金色底白色规定字体,学生为白色底紫金色规定字体。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紫金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中央印白色校标及规定字体的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标识色为紫金色,色值:C-60 M-95 Y-10 K-0,R-153 G-0 B-153。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使命》,集体作词,吴小平作曲。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20日。
第七十五条 学校网址为http://www.njust.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全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是否启动;修订程序同制订程序。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